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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公司注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点击:3207次,时间:2016-01-31 17:11:09
应当重点对公司债务结构和公司前景分析以及债务担保与保全等信息进行披露,让有关利害关系人在充分了解公司的资本和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理性决策。如果利害关系人通过相关信息披露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了解到公司资信状况不佳或者行为不良,就能够慎重决定是否与这样的公司建立交易关系。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肯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司法实务在理念和制度运用层面,应当适应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摆脱过去形成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路径依赖,充分认识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避免将注册资本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挂钩;以此为基础,围绕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处理好股东与公司、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不依赖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已有制度工具,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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